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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6月10日电(见习记者徐晴子 李佳慧)以亲友关系为组合纽带,跨区域、大规模在禁渔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甚至以冲撞执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260余万元……6月10日,最高检发布6件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介绍了这起“广东省清远市陈某华等3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显示,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陈某华、陈某明等24人以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关系为组合纽带,在广东省内的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禁渔河段,长期采用电拖网船电鱼的方式,大肆非法捕捞草鱼、鲢鱼、鲫鱼等河鱼,还以冲撞执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销售所得195万余元。而林某华、王某志等6人明知陈某华等人售卖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
经鉴定,该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260余万元。上述涉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不但严重破坏珠江流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
2020年7月,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联合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和区渔政部门部署专项打击行动,重点针对犯罪分子熟悉水路、装备好、船速快的特点,以及其深夜作案、流窜作案带来的抓捕难、取证难、执法风险大等突出困难,提出以“收鱼人”为切入点,逆向查找“捕鱼人”的引导侦查意见。清城公安分局采纳了清城区检察院的意见,于2021年1月组织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扣押大型电鱼船9艘,冻结涉案资金756万元。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清城区检察院在清远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就案件管辖、共犯人数、犯罪数额、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的计算等问题,向清城公安分局进一步提出引导取证意见。且清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查实作案时间段(区分禁渔期和非禁渔期)、渔获种类、作案渔船马达的功率、作案区域、实际交易金额等证据后,提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2021年2月,清城公安分局提请清城区检察院对2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同时敦促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同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批案件分成13个案件陆续移送清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清城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使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退出赃款合计72万余元。
2021年6月至8月,清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华等22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林某华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陈某华等22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22名被告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及鉴定评估等费用3322万余元,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陈某妹、陈某娣2人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督促被不起诉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投放1.2万尾鱼苗用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2021年11月至12月,清城区法院先后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华等2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陈某华等22人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及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3322万余元;判决林某华等6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21万元。一审判决后,林某志、何某杰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林某智、陈某权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提出上诉,清远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对林某志和何某杰的量刑,对林某智、陈某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作了少许下调。
针对北江河段非法捕捞猖獗、监管不力的问题,清城区检察院依法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堵塞执法监管漏洞。清城区农业农村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对全体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对执法装备进行了升级,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为进一步养护当地水生生物资源,清远市农业农村部门在6月6日全国“放鱼日”开展了大型增殖放流活动,并邀请清远市检察机关到场共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和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据悉,最高检对该案典型意义作出如是评价:为保护北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横向联动,努力打破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融合发展的壁垒。为推动区域生态安全防护能力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注重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履职。通过个案办理挖掘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以检察建议的方式促进源头治理,提升珠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综合治理水平。
[责任编辑: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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