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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5日凌晨1点,一男子在高埗镇欧邓村的百货店内抢劫。警察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路面巡逻警力、动中备警力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并将受伤的嫌疑人与事主送医院进行治疗。经初查,10月25日1时许,一名戴口罩男子以买香烟和汽水为名,对事主洪某某意图抢劫,事主随后与其进行搏斗,事主妻子急忙报警求助,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控制。目前,该案已被立为抢劫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警方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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