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净化网络交易秩序,助力川渝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布了一批两地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J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刷量增粉”帮助直播经营者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案
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成都J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充县辖区内从事网络经营服务活动进行检查。经查,成都J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为短视频平台直播经营者提供“刷量增粉”的网络经营服务活动,帮助主播制造直播间高人气流量,吸引平台用户驻留观看,增加主播带货商品销售量。该公司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试营业,以1000部手机每小时收费200元的收费标准,先后为三个直播主播刷人气流量,共收取“刷量增粉”费用13229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手机5000部、实名手机卡144张、快手实名账户4000个、微博实名账户1000个。当事人通过购买手机卡、平台号、微博号等方式大量注册(持有)平台账号,以“刷量增粉”的方法为平台直播经营者虚构人气量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229元、罚款4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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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四川F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2日起,四川F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打着跨境电商培训名义,在“某某课堂”平台发布含有“与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长江职业技术学院等众多高校达成战略合作”“中国消费者可信赖企业、中国诚信无投诉企业、全国教育行业十佳诚信品牌”“截止2021已经成功帮助超20000学员通过跨境收入月破万”等虚假广告,诱导学员报名缴费。截至2022年12月,当事人因发布虚假广告已造成1200名消费者投诉和信访。其行为违反广告法,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隆昌X工作室设计制作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
隆昌X工作室设计、制作某火锅推广探店视频广告,并于2022年7月6日9时06分在自身抖音号发布,广告中含有“看到这个鱼脑壳没得嘛,是不是跟……一样,嫩……看到就想……”低俗内容。2022年7月6日14时,当事人将上述推广探店视频广告下架。下架前,上述推广探店视频广告在抖音平台上浏览量达2.3万人次,点赞次数261人,收藏127次,评论18条。2022年7月6日16时 53分,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文字道歉信,7月7日晚在抖音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在评论区发布道歉信息。2022年7月8日18时24分,当事人抖音号被封号。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条,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其给予没收广告费用2200元、罚款40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武侯区S川菜馆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口号“image.png”特殊标志的权利人为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核准登记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有效期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成都市武侯区S川菜馆在未取得上述特殊标志的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在外卖平台上的店名改为“大运川菜”,并在其网页中设置“爱成都,迎大运,大运川菜”等字样。2022年11月2日案发后,当事人于当天将外卖平台上店名“大运川菜”网页上的海报撤除,并修改店名。其行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泸州市梁某涉嫌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2年8月,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梁某在电商平台上注册网店,自己购买中药粉,按照一定比例制成药品,自购标签贴上后在网店销售,宣称具有止咳、止血的功能。该局随即开展调查。经查,梁某在电商平台注册的经营地址不实,其销售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经摸排确定梁某住所后,2023年1月,会同公安部门对梁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大批正待销售的药品,现场查获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400余瓶,原材料3000余克、大量包装材料及制作工具。梁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六 重庆某科技公司通过抖音视频进行刷单炒信案
2022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科技公司存在刷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在拼多多开设名为“青言数码专营店”的网店(原名称:京久数码专营店),销售苹果(APPLE)品牌配件产品。5月20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对其店铺内多个商品的销量数据进行篡改,5月22日,又委托他人对其店铺内商品伪造用户评价数据进行虚假刷单,截至6月27日,店铺商品真实总销量为740件,真实用户评价总量为310条,但通过篡改数据、虚假刷单后的对外展示总销量为92.5万件、展示用户评价总量为4205条,真实数据与展示数据明显不符,且展示数据远高于真实数据。其行为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2022年10月,该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 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2022年7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信息技术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经查,2022年6月起,当事人通过企查查、探迹拓客等网站搜集企业信息,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员工人脉等内容。对获得的信息进行修改后发给员工,要求通过电话等方式推销票据、个人贷款等,对于有交易意向的消费者,再联系相关企业代为办理,从中收取服务费。至被查时止,共解锁28816个企业信息,每个企业中的具体消费者数量不定,故具体已联系消费者的数量无法计算。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2022年9月,该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八 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通过抖音视频实施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经营注册地为渝北区的重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抖音账号“***猫”涉嫌违法宣传听花酒商品。经查,当事人是抖音账号“***猫”在抖音备案的MCN机构,该账号是其签约的网红艺人实名登记的,当事人直接使用该账号为相关客户发布广告视频并以此获利。在该抖音账号发布的标题为“看来还是我年轻了,一年前我们居然是这样的…@听花酒#听花酒全感官品鉴#***猫#**”的视频中,存在多处诱导饮酒、暗示饮酒后人更精神、饮酒后有消除紧张及焦虑的内容,包括“十年老酒”蓝色汉字、“听花”字样的酒包装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蓝色汉字、“醇熟老酒二次发酵”红色汉字、“人第二天是精神的”蓝色汉字等画面,以及“十年老酒”“而且这原酒”“还得经过二次发酵等109道工艺”“人第二天是精神的”等话语,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该视频诱导消费者购买并获得60000元的广告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2022年11月,该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60000元、处罚款120000元。
案例九 谭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20号灯玛特灯饰卖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谭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销售“冰墩墩”小夜灯的信息。经查,谭某在其手机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小夜灯开始下单啦,需要订货的朋友们赶快找我转账下单哈”字样,并配上冰墩墩式样小夜灯图片及规格型号。当事人称其发布的文案图片来源于抖音短视频平台检索,并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其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 重庆某智能科技公司通过天猫店铺销售不合格插座案
2021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院对重庆某智能科技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柬渝旗舰店”销售的型号为MY MAX 10A 250~的智能插座进行网络监督抽样检验,9月27日,该院判定该智能插座为不合格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和3月从阿里巴巴网上“普宁市占陇多田电器配件厂”企业店购进40个智能插座,总进价为681元。2018年11月开始,当事人便在其天猫网店上架上述智能插座,并以29.8元/个的价格销售,截至2021年12月被查,该批智能插座已销售32个,库存8个已被依法扣押。该批不合格智能插座货值金额11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07元。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2022年2月,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1600元的处罚。
综合信息
编辑/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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