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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投资集团”)5日在上清所网站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下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未按期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等问题,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八条,《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协会公告〔2020〕20号发布)第十九条,《银行间债券市场违规事项自律调查和自律问询工作规程》(协会公告〔2020〕20号发布)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据交易商协会发布的规则,许昌投资集团违反的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八条均涉及到发债企业信息应及时披露的要求,其中,第十八条特别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如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报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交易商协会根据《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2022年第26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1、对公司予以诫勉谈话。2、责令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并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3、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杨增君予以诫勉谈话。
据许昌投资集团公告,该公司已于2022年10月底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有关问题,公司将及时向协会递交书面整改报告。此次处罚不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息债务还本付息正常。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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