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税收优惠政策确定后,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相关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9月29日,据业内消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养老保险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产品需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交费灵活性等要求要求。
划定经营门槛 明确产品范围
《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有效发挥优势、合理控制成本,持续提升能力,做到运营安全、回报稳健、服务便捷,向人民群众提供长期保值增值、条款简明易懂的商业养老保险,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那么,哪些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需满足以下6项要求:
1、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2、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3、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4、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6、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银保监会给出的门槛并不低,业内交流数据显示,当前能满足前两项要求的保险公司约有30家。
除划定入局门槛外,《意见稿》还明确了具体的保险产品范围。根据《意见稿》,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商业养老保险包含三类,分别为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产品需符合以下4项要求:
1、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2、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3、能够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灵活性要求;
4、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规范销售环节 强化信息披露
此外,为规范销售环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项要求。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为他人投保。
保险公司应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符合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资金账户。
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产品购买、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者教育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风险保额、现金价值等。
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允许相关机构自行制作或修改材料。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经营报告,包括业务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或审批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银保监会表示,将与相关部门平稳有序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解读,做好相关服务,保持业务经营稳定。
中国银行(601988)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保险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保险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保险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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